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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年度A單位:春暉居家護理所派案及改派原則 | 112/12/07 | |||||||
一.輪派原則:本單位秉持公平原則且以服務使用者利益為優先,進行服務單位派案。 | ||||||||
(一)舊案:以原提供服務單位為原則 | ||||||||
(二)B碼派案原則: 2.輪派:依本局長照中心審核通過之資源盤點表之輪派順序,評估下列因素輪派至個案居住區之 B 單位提供服務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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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D碼派案原則: | ||||||||
1.案家指定為優先(A.B單位自行開發亦屬此項) 2.輪派:依本局長照中心審核通過之資源盤點表之輪派順序,評估下列因素輪派至個案居住區之 B 單位提供服務: A.服務人力及服務量能充足,可協助個案達成照顧目標者優先。 B.服務提供即時性高優先。 C.服務提供可近性高優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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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提供有特殊服務需求之個案服務-例如:假日服務等… | ||||||||
二.得不輪派原則: | ||||||||
(一)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不合格者得不輪派 | ||||||||
(二)歇業 | ||||||||
(三)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未屆滿期限 | ||||||||
(四)因違反契約及記點規定,違約記點達暫停派案者,未屆滿期限不得派案 | ||||||||
三.記點原則: | ||||||||
(一)案家申訴事蹟嚴重且查證屬實-未到班、浮濫申報、服務不當造成個案傷害未即時通報個管員且服務單位未積極處理-記1點停止輪派1次 | ||||||||
(二)與案家私相授受,未確實服務經查證屬實-記1點停止輪派1次 | ||||||||
(三)B碼--發現有外看未即時異動通報-記1點 | ||||||||
(四)鼓動家屬浮濫使用專業服務,且未於初次服務時告知案家1.服務目標2.結案條件3.雙方權利義務4.經提醒仍無將復能紀錄傳給個管員於結案後上傳系統,1案記1點 | ||||||||
(五)派案後無法提供服務或於5日內無法提供服務未異動通報者-記1點停止輪派1次。 | ||||||||
(六)任意變更個案約定服務時間且未與個案協商者。 | ||||||||
(七)G碼:要求個管員照會服務時間.日期,但取消或異動服務時間及日期未通報個管員更改,造成個案權益受損-1次記1點 | ||||||||
四.改派原則:於服務個案當中有以下情事則改派其他服務單位: | ||||||||
(1)居服員服務未到班且不實申報費用。 | ||||||||
(2)浮濫申報服務項目。 | ||||||||
(3)服務項目與申報項目不符且未主動通知個管員 | ||||||||
(4)接受派案後確定無法服務但無通報個管員 | ||||||||
(5)原服務單位無量能同意轉派其他服務單位。 | ||||||||
五.服務品質監測:每月個管員會對服務使用者或家屬進行服務單位滿意調查,以了解服務品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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